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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海参行业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2023-07-26

第一条 为了规范辽宁省海参行业协会会费(以下简称会费)的收取和使用行为,充分履行《辽宁省海参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协会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海参行业协会(下称本会)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三条 会费按年度收取。

第四条 本协会会长单位每年度会费为 20000 元;副会长、监事长单位每年度会费为 10000 元;理事单位每年年度会费为 5000元,会员单位每年年度会费为 2000 元。

第五条 会员应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会费上缴至本会。

第六条 会费根据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支出:(一)组织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等会议;(二)组织会员培训、为会员提供业务资料;(三)开展会员对外宣传,进行行业交流活动;(四)开展会员文体活动;(五)本会正常运转费用;(六)本会办公家具、设备和发展性项目;(七)开展社会公益性项目;(八)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完成主管部门交办工作和其他事关全行业发展的项目。

第七条 本会设立会费专用账户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进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会费管理:(一)会费预算、决算管理。年度会费收支预算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会费收支情况由理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二)监督、检查、报告管理。协会财务负责人负责会费收支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监事会报告。

第九条 本会接受的政府拨款、社会捐赠、会员赞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的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经本会会员大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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